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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18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1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转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至4月29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与金某某、黄某乙(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在本市大麦屿街道坟前山上、横坑、白沙岙等野外空地上开设赌场,纠集赌博人员叶某甲、叶某乙、马某某等人以扑克牌“32张牌九”方式赌博,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负责运送赌具、望风、为赌博人员指路,金某某负责抽头,黄某乙负责望风、为赌博人员指路。至2020年4月29日,该赌场在经营期间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上述期间,该赌场共抽头获利达约人民币一万元。

2020年5月15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主动来玉环市公安局大麦屿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等人共同退赃人民币一万元。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退赃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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