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2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海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6月11日,2020年7月13日至2020年8月13日),于2020年7月7日延长审查期间15日。
海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与许某某(已判决)、黄某甲(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谭某某(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于2015年10月16日15时许,在海城市感王镇他山村部队果园一个简易房内,黄某某、张某某设置赌局并且从中抽红,许某某、黄某甲、李某某负责在赌场外围帮助黄某某、张某某放哨,每次放哨结束后,黄某某、张某某付给许某某、黄某甲、李某某每人300元钱好处费,谭某某在赌局中放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认定黄某某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红达到5000元以上,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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