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永检刑检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3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永兴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永兴县**镇**村**组**号。2019年1月3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永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6日至16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伙同曹某某、刘某某(已判刑)、李某某在永兴县银城假日酒店开房,组织他人赌“铜钱宝”,从中抽头渔利10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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