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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岳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市**县,住福建省**市**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8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南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4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逮捕;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日被松溪县公安局溪东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8日被松溪县公安局溪东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1年2月19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1年2月19日至2021年3月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缅甸国果敢**区**市的**酒店、****酒店等是集酒店和赌场博彩业于一体的混业经营组织。酒店除开设有实体赌场之外,还在实体赌场的基础上架设了“**娱乐”、 “**国际”、 “**”、“**”、“**”、“***”等网络赌博网站。网络赌博网站以实体赌场视频直播的形式吸引中国境内各地的赌客参赌;赌场及网站通过管理人、代理人、线下代理人、介绍人等向中国境内发展赌客参赌。网络赌客通过手机号、网上账号等,并设置密码,注册参赌账号,链接网络视频,即可上、下分进行网络参赌。实体赌场及赌博网站设有运营部、资源部、外联部、刷卡部、点击部、实体服务窗口、在线客服及工程部等工作机构,其中刷卡部、资源部、点击部等部门密切配合,利用刷卡部提供的专门用于吸收赌资的“吸资帐户”,吸收网络赌客为参赌转入的大额赌资,再通过网上银行进行操作,将“吸资帐户”内的涉赌资金全部转入事先备好的用于付款、转帐的“付款帐户”,除少部分按赌客剩余的筹码兑现发还到赌客提供的帐户外,将“付款帐户”内绝大部分的赌博资金转入网络赌场管理人员用于转移赌资的“收款帐户”内,再经过多级赌资流转,通过取现的方式断开资金链条,最终全部以现金存入的方式转至网络赌场管理人员林某某(已判决)、谢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亲属的银行帐户中。经司法会计审计鉴定,参赌人数11243 人,流转赌资43亿余元。

2017年4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网络赌场刷卡部工作,负责给赌场的赌客提供刷卡、查询、转帐、汇款等服务,每月领取5000元的报酬。工作期间,黄某某担任该网络赌场赌博网站的代理,注册专门的代理帐号并接受投注。2017年4月至8月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从赌场领取工资和代理提成22100多元。

2019年4月28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被松溪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同案人林某某、谢某甲等人的判决书、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户籍资料; 2.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同案人谢某乙、谢某甲、林某某、胡某某、谢某丙、谢某丁的供述和辩解;3.电子数据:银行流水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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