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芗检一部刑不诉〔2021〕Z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00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漳州市**区**街道办事处合同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幢**室,现住址**。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监视居住,2021年1月10日由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
辩护人林松宝,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11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同年12月2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经犯罪嫌疑人黄某乙招揽,2016年2019年期间,周某某到澳门**贵宾厅参赌,后在中国境内与犯罪嫌疑人黄某乙结算赌资共计2140200元,其中2120600元通过犯罪嫌疑人黄某甲使用黄某甲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
经犯罪嫌疑人黄某乙招揽,2018年2019年期间,凌某某到澳门**贵宾厅参赌,后在中国境内与犯罪嫌疑人黄某乙结算赌资共计4764100元,其中307000元通过犯罪嫌疑人黄某甲使用黄某甲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
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行为,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本院仍然认为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