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六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绰号“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30198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县**镇**号**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7日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南安市公安局于2020年9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南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底以来,陈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李某某(已判刑)、吴某某(已判刑)、田某某(已判刑)、聂某某(取保侯审)等人在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工业区***物流园内一无名店面开设赌场,供不特定人使用麻将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中,陈某某系该赌场的老板,从中获利人民币约20000元;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系该赌场管理人员,负责在赌场中安排吴某某等人抽水并管理水钱、维护赌场秩序、接送赌客;李某某负责提供场所,吴某某负责在赌场中抽水,田某某在赌场内放贷。2019年9月10日22时许,南安市公安局**派出所在该无名店面当场查获李某某、吴某某、田某某,以及聂某某和参赌人员周某某、王某甲、郭某某、王某乙、黄某甲等十几人,现场查扣作案工具麻将牌一副及赌资、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109400元。
经本院审查,本案同案犯陈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及证人聂某某、田某某、张某某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赌场内的作用指证不一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其工资情况与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也不一致,本案证据无法相互印证。现有证据难以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赌场内的作用及其工资情况。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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