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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刑检刑不诉〔2020〕22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左右,叶某某、方某甲(均另案处理)在卓某某(另案处理)位于苍南县**镇**套房家中、方某乙(另案处理)位于苍南县**镇**路**号后面套房**室开设流动赌场,以“扑克牌九”等方式进行赌博,并雇佣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徐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望风。经查,该赌场开设10天左右,平均每场参赌人数10人以上,叶某某、方某甲抽取头薪约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林某甲、黄某丙、李某某、章某某、侯某某、黄某丁、王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林某乙、杨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以及同案犯方某甲、叶某某、卓某某、方某乙、徐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侦查实验、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手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系从犯,且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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