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12198********,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辉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明知孟某甲(另案处理)与孟某乙(已起诉)、王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利用吉林快三福利彩票非法经营赌博微信群的情况下,仍然参与赌博微信群的日常管理和账目统计。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抓获经过、无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2.证人孟某甲、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文书;5.赔率表;6.群内玩家列表;7.孟令军银行卡流水、微信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黄某某在本案中系从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