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12198********,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辉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明知孟某甲(另案处理)与孟某乙(已起诉)、王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利用吉林快三福利彩票非法经营赌博微信群的情况下,仍然参与赌博微信群的日常管理和账目统计。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抓获经过、无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2.证人孟某甲、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文书;5.赔率表;6.群内玩家列表;7.孟令军银行卡流水、微信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黄某某在本案中系从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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