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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虹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2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颍上县******号。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21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在同案关系人杨某某等人开设的本市虹口区四平路****室“牌九”赌场,负责为该赌场望风,从中获取固定报酬。2019年12月24日22时50分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址抓获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同案关系人杨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及多名参赌人员(均另行处理),并当场缴获赌具、赌资及账本。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证人陶某甲、于某某、王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证人方某某、万某某、严某某、刘某某、应某某、徐某某、陶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人员于案发当日,在本市虹口区四平路****室以“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后被公安人员查获的事实。

2.同案关系人杨某某、梁某某的证言,证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本市虹口区四平路****室的“牌九”赌场内负责望风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赌具、赌资及账本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参赌人员王某某等人因赌博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5.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及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不起诉人的到案经过。

6.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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