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至14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三台县新德镇金伏路新德初中对面茗君園茶楼内摆放八机位的赌博机“鱼儿机”一台,赌博获利80元人民币。该茗君园茶楼距离新德初中校大门口直线距离约41米、距新德初中围墙直线距离20米。经依法认定:该“鱼儿机”为赌博机。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认定资格文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谢某某、何某某、贺某某、赖某某、林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三公(治)认字【2020】第0201号;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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