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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01991********,壮族,初中文化,广西南宁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南宁市良庆区**园**号楼**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改变管辖,该院于2019年1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2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吴某某、农经翔(均另案处理)系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号**大厦**房“广西南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甲公司工作人员,**务是**、销售棋牌类游戏软件。

2019年4月,黄冠(另案处理)通过QQ联系广西南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希望购买一款三公赌博游戏软件。*乙公司因技术不足,随即联系广西杰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款名为“皇冠风云”棋牌类赌博软件,每个月支付1200元赌博平台维护管理费,后再将“皇冠风云”棋牌类赌博软件以人民币70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黄冠经营,并收取对方每个月3000元赌博平台维护管理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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