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43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8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暂住张家港市**花苑**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灌云县**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8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经该局决定被监视居住,2020年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5月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经同他人合谋后在张家港市**镇**路**号自己经营的**烟酒店门口北侧放置两台抓香烟机,以香烟和香烟模型兑换现金人民币的形式供他人赌博,共计获利人民币8000元。经鉴定,上述两台抓香烟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19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赌博机(照片)等;
2.扣押清单、账本等书证;
3.证人缪某某、蒋某某、史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出具的认定书。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已退出全部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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