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沐检公诉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91994********,汉族,大专文化,住沐川县**镇**街**号**栋**单元,乐山**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沐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沐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曹某某(另处)于2019年1月,邀约黄某某等人出任股东,建立网络赌博场所,招揽人员在创建的“快乐牛牛”APP俱乐部进行赌博,抽头渔利,并雇请他人担任赌场赔付,黄某某邀约了袁某某(另处)加入赌场并任股东。1月23日,该赌场正式建立并运营。股东负责招引参赌人员进入快乐牛牛APP中开展赌博,在未能邀请到参赌人员或参赌人员少的情况下,股东必须亲自参加赌博,输赢自负;赔付负责按股东制定的赌博规则对快乐牛牛APP俱乐部进行管理,开放虚拟房间供参赌人员赌博,按2角钱人民币对应快乐牛牛APP中1分的标准进行输赢结算,对赢钱达100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赢家按10%的标准抽头,并利用管理权限,对每局输赢情况截图,作为统计依据,赔付利用网络转账工具收取输家转来的资金,并转账给赢家,还将每局输赢和抽头情况在股东群和帐群中通报,次日将前一日结算清楚的抽头金额分发给股东。赔付从赌场领取每日200元人民币固定工资加提成。赌场运营至1月30日,因临近春节,赌场歇业。2月20日左右赌场继续营业, 3月中旬,黄某某退出赌场,因股东陆续退出,3月20日后赌场自动解散。经对扣押的手机电子证据检查, 1月23日至1月30日,该赌场抽头渔利24000余元。
案发后,黄某某退缴了赃款6000元,依法上交国库。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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