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岑检公诉刑不诉〔2020〕Z2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31998********,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住岑巩县**镇**街**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岑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019年8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岑巩县**镇**街**房屋内,协助其丈夫褚某某(另案处理)采取现场销售和微信网络销售的方式接受赌客投注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共接受赌客投注赌资60余万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地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是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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