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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强奸案)_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蓝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71965********,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蓝山县人,务农,住蓝山县**镇**村**组。因犯强奸罪,1989年8月15日被蓝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蓝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唐召富,湖南省湘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蓝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8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蓝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13日(农历3月9日)17时许,黄某某在毛俊镇上洞村10组李某甲家厨房将李某甲女儿李某乙强奸。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蓝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中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之间相互矛盾,证据之间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得出唯一结论,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蓝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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