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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佛山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佛山市南海区**村**号。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9年6月11日,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孟翔,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2020年1月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杨某某明确知道佛山市**有限公司向广发银行贷款6400万人民币,而涉案贷款的抵押物仅为价值129万元的房产,不足清尝广发银行贷款,两人仍无视国家法律,在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2370号民事判决书后注销该公司,造成广发银行6400万元的贷款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至今未能清偿,导致生效判决书无法执行,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119

                                       (院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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