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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67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504021967********,汉族,大学文化,福建省梅列区人,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新村**幢**室,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新村**幢**室。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梅列公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26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担保被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执行连带偿还债务,其公积金账户被冻结。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执行人黄某某因公积金账户被冻结,无法再取出其中储蓄的金额,故不想再将公积金存入该账户,被执行人黄某某以其梅列区**社区**的身份,要求当时的财务和出纳以现金方式将其个人代缴部分公积金和单位代缴部分公积金连同工资一起支付给她,其中2015年1月到6月,领取个人代缴公积金和单位代缴公积金共4032元,2015年7月到2016年9月,领取个人代缴公积金和单位代缴公积金13860元;2016年10月,因街道办检查人员提出单位代缴部分公积金不能发放到个人,故2016年10月至2017年12月,被执行人黄某某每月领取的是现金形式的工资以及个人代缴公积金,其中个人代缴公积金共6930元。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被执行人黄某某以现金形式领取的本应存缴至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总额有24822元,被其用于生活开销和女儿学业,且被执行人黄某某并未补缴公积金至公积金账户。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现已返还赃款24822元。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2、证人邓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明细单;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证明;**社区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社区公积金交款凭证;4、梅列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5、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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