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从检四部刑不诉〔2020〕Z10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11977********,汉族,硕士研究生,广州市**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号**房。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6月28日至7月22日、自2020年9月4日至9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23日至9月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邓某某房屋租赁合同一案经广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后生效。2019年4月17日,邓某某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已生效的(2018)粤0117民初4171号、(2019)粤01民终262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向邓某某支付租金、场地占用费422333.33元,该院于2019年4月18日以(2019)粤0117执988号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明知在法院判决确定自己的义务未履行的情况下,于2019年5月9日将其名下持有的广州**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65%股权零元转让给他人。2019年11月15日,因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无可执行财产,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12月19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向邓某某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取得了邓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黄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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