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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5********,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大学专科文化,无业,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29日及2015年3月1日,王某某在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婚姻存续期间,以投资建设****广场为由,向何某某借款共160万元,借款人落款为王某某、黄某某。2015年10月10日,何某某起诉王某某、黄某某,要求偿还借款。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以“(2015)永冷民初字第2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某、黄某某偿还何某某本金160万元及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时止的利息。由于王某某、黄某某未能按时履行判决义务,经何某某申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决定对王某某、黄某某强制执行,并先后向二人下达执行决定书和通知书。黄某某在其名下有房产且银行账户中有存款的情况下,更换手机号码拒不偿还欠款。2016年5月,黄某某将位于**市**区**小区****房作价95万元折抵偿还了何某某的部分债务;2019年9月9日,黄某某偿还何某某7万元,取得了何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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