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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0197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住重庆市大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2019年12月27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4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5日至7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17日至8月1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海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湖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分三次购买了四台塔式起重机,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向广西南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了首付,剩余租金按月支付。海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及其妻子杨某某承担保证责任。2017年,海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黄某某以塔吊机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绝按月支付租金,要求湖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解决好塔吊机质量问题,湖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查看发现没有质量问题,于2019年3月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6月,双峰县人民法院以(2019)湘1321民初1202号、(2019)湘1321民初1198号、(2019)湘1321民初1203号三份判决书判决海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及利息130余万元,黄某某、杨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9年7月1日,该三份判决书生效。2019年7月,因海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黄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湖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双峰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截至2019年12月,黄某某仍拒不执行该三份生效判决。经查,海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账户金额进出账频繁,公司需纳税收入上百万元,黄某某名下有房产、车辆,且其名下银行卡入账金额数十万元。

2020年3月4日,湖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海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黄某某、杨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在双峰县人民法院从海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账上划拨42万元的基础上,在2021年3月31日前由黄某某分四期偿还,每期支付21.5万元给湖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9月12日,黄某某已按期支付了二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等强制执行材料、房产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税务查询信息、银行卡流水、执行和解协议、转账凭证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杨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与湖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取得了湖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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