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黄贤如)(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公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01198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汕尾市**开发区**街道**村委会******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9年8月2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0月21日、12月19日二次退回海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海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同年12月2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底,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开始在海丰县**镇**巷**号经营海丰**服装厂,从事服装加工业务。2017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将收到的加工费用于其他消费,没有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导致拖欠海丰**服装厂12名工人工资共人民币238716元。2019年2月18日,海丰**服装厂工人因被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拖欠工资一事向海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海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年3月13日作出仲裁裁决海丰**服装厂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收到仲裁裁决书后没有支付拖欠的工资,而是逃往外地藏匿,海丰**服装厂工人遂向海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仲裁裁决,海丰县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4日向海丰**服装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按裁决书确定的内容付还工人工资,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仍未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同年8月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汕尾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家属已支付上述每名工人被拖欠工资的30%或50%不等,共计人民币102739.5元,被拖欠工资的12名工人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表示谅解,并表示不再要求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付还剩余部分工资。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汕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