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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111971********,汉族,高中文化,原系中山市**镇**扫砂厂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区**街**。2019年1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2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在经营中山市**镇**扫砂厂(无执照)期间,拖欠谭某俊、宋某春等54名工人2018年5月至2018年7月的工资共计人民币435453元。2018年7月20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局接工人举报,发出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责令犯罪嫌疑人黄某甲于2018年7月23日前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在期限内支付了192311元工资并约定当月底足额支付。到期后,犯罪嫌疑人黄某甲拒不支付剩余工人工资。2018年8月2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局将该案移送中山市公安局,中山市公安局于2018年8月4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黄某甲于2018年8月15日、2018年9月10日全额支付工人工资。2019年1月28日,犯罪嫌疑人黄某甲接公安人员通知后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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