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公诉刑不诉〔2020〕Z9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4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3月2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4月1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20日,珠海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珠海市**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珠海市**商住楼项目工程合同,由乙公司负责承建**商住楼。之后乙公司将工程转包给黄某某,乙公司收取甲公司支付的工程款2%的监督管理费及代缴税费。2014年11月黄某某将项目中的外墙、内墙工程交给伍某某、唐某某,由伍某某、唐某某雇请工人施工,黄某某发放工人工资。工程完工后,黄某某以未收到工程款为由拖欠24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551043元。经珠海市金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黄某某仍未支付。
在本案提起公诉前,章某某(不起诉)代黄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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