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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0251969********,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9年9月6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因不批准逮捕被监视居住,2020年3月19日解除监视居住,2020年7月6日经我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年初至2018年7、8月份,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承包了怀化市鹤城区城北**学校项目的木工工程。2018年8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拖欠孙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等30多名农民工工资196000余元后离开怀化市鹤城区。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孙某某等28人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拖欠工人214723元工资的投诉后,于2019年4月23日向黄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整改指令书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采取藏匿躲避拒不配合,仍不支付拖欠农民工的工资。2019年9月5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工人的陪同下到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城东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于案发后会同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所拖欠民工工资196000余元全部支付,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送达回证、劳动保证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证明、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欠条、工资表、银行交易明细、通话记录、短信记录、工程量汇总表、承包合同书、收条、常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夏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的情节,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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