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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武威市凉州区**餐吧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凉州区公安局于2020年5月7日刑事拘留经凉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19年7月注册成立武威市凉州区**餐吧。在该餐吧经营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拖欠李某某、汤某某等13名务工人员2019年9月至10月份的劳动工资共计61530元。2019年12月10日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黄某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整改指令书,指令其在2019年12月16日18时前如数结清务工人员李某某、汤某某等人工资,但到期后黄某某仍未支付。2019年12月23日,凉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将此案移交至凉州区公安局,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父亲于2020年5月11日前往凉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缴纳黄某某拖欠李某某、汤某某等务工工资款70000元。2020年5月19日凉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向务工人员如数发还被拖欠的工资6153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拒不支付务工报酬,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黄某某之前无违法违纪记录,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黄某某拖欠务工工资61530元,刚超过立案标准,且案发后支付务工人员劳动工资,与务工人员达成协议,获得务工人员谅解,务工人员出具谅解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拒不支付务工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务工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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