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易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易县**安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易县**安装有限公司在易县**家园、易县**小区从事管道安装、上下水管道、地暖等项目施工,总工程款7042697元,截止2020年1月,已支付工程款6491100元。2019年底,该公司拖欠22名工人2019度工资389161.4元,经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责令支付,公司法人张某某、公司副经理黄某某仍拒不支付。2020年7月14日经政府协调,垫付22名工人工资389161.4元。2020年8月17日,张某某、黄某某归还政府垫付资金。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提起公诉前支付工人工资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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