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沙检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乡**村**组**号,现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乡**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承接了**城部分消防门窗安装工程,并雇佣张某某、何某某等人做工,2019年7月工程完结验收后黄某某获得了工程款,但未足额支付张某某、何某某等9人劳动报酬,拖欠此9人劳动报酬共计69380元,其中拖欠张某某人民币27680元、何某某人民币18700元,此二人均有超过3个月劳动报酬未获支付。2019年7月22日,何某某等人到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执法局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该部门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找到黄某某要求说明情况,黄某某承诺于2019年9月25日前支付所欠薪酬。因仍未获得劳动报酬,2019年9月29日林某某等人再次到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执法局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该部门受理后多次通知黄某某未得到答复,并于2019年10月24日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次日送达黄某某在**城的经营地并拍照记录。
在公安机关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后,黄某某被抓获并足额支付张某某、何某某等9人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69380元,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综合考虑全案事实,黄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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