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江苏省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1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从灌南县经济开发管委租用厂房经营连云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6、7月份,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拖欠公司一百余名工人工资达70余万元。2019年7月29日,灌南县劳动监察大队在收到工人投诉后,于2019年7月30日发出调查询问书,并于8月5日、8月9日两次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但被不起诉人未按时执行。灌南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16日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立案侦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已于2019年9月23日归案。2019年9月27日被不起诉人向他人出售设备,并将相关钱款打入灌南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账户,由灌南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代发拖欠的全部工人工资。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部支付工人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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