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191974********,汉族,大专文化,连云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住江阴市********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江苏省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1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从灌南县经济开发管委租用厂房经营连云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6、7月份,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拖欠公司一百余名工人工资达70余万元。2019年7月29日,灌南县劳动监察大队在收到工人投诉后,于2019年7月30日发出调查询问书,并于8月5日、8月9日两次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但被不起诉人未按时执行。灌南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16日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立案侦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已于2019年9月23日归案。2019年9月27日被不起诉人向他人出售设备,并将相关钱款打入灌南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账户,由灌南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代发拖欠的全部工人工资。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部支付工人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