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146号
被不起诉单位:酒泉**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园**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90034********。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102198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肃州区人,系酒泉**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路**号**栋**号,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路**号**栋**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15年5月至2019年6月经营酒泉**公司期间,雇佣张某甲、马某某、张某乙、王某某、李某某、魏某某等六人在该公司务工,黄某某在公司陷入经营困难之际,未通过清算、重整、破产清算等程序进行自救,要求员工继续履行工作职责,逃避发放张某甲、马某某、张某乙、王某某、李某某、魏某某等六人148335元的工资义务,经肃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黄某某扔拒不支付。在公安机关立案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将拖欠张某甲、马某某、张某乙、王某某、李某某、魏某某等六人工资148335元的工资全部付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已将所欠员工的工资全部结清,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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