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公诉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81989********,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住湄潭县**乡**村**组**号。2011年12月1日,因交通肇事罪被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月31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1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9年2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于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期间,共拖欠被害人王某某工资21700元,经花溪区劳动监察大队多次责令改正均未支付被拖欠工资。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嫌疑人黄某甲系投案自首,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已偿还王某某被拖欠工资21700元,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黄某甲作出相对不起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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