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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康检二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1197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路**段**号**栋**单元**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2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5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以四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投资1000余万元接手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道办事处文化艺术中心*区*楼的“江西*****投资有限公司”,实际办公地址为南康区东山街道办事处东山北路**公司附近,从事软硬件技术开发、软硬件技术服务等工作,先后招聘被害人曾某某等6名工人到该厂上班,并分别口头议定给予其数额不等的工资。2019年6月,公司因经营原因拖欠曾某某等6名工人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共计5个月的工资67089.18元。后曾某某等人到南康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经南康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19年6月27日下达询问通知书及限期改正指令书后,黄某某仍未支付上述6名工人工资。南康区劳动局工作人员于2019年7月1日、7月2日、8月19日、8月26日分别打电话至黄某某号码为1380819****的电话,并发送责令支付工资的短信息至其号码为1380819****的手机,黄某某未到南康区劳动局接受询问,亦未支付曾某某等工人工资。

南康区公安局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侦查,并将黄某某列为追逃对象。2020年1月6日公安机关在四川省成都市黄某某住所处将其抓获,2020年1月12日黄某某被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14日,黄某某的朋友马某某召集曾某某等6名被害人,在南康区公安局办案民警的见证下发放了曾某某等6名被害人合计67089.18元工资及社保费用,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且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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