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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西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31978********,初中文化,汉族,广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户籍所在地田东县**镇**村**屯**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11年8月3日在南宁市高新区科园大道**号软件园**期**号楼**号出资成立广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并任该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害人孙某某、梁某某、林某某、江某某四人于2015年应聘至*甲公司上班。后,*甲公司拖欠孙某某当年8月至12月工资8938.75元,又分别拖欠梁某某、林某某、江某某7月至9月工资2088.5元、2271.55元、5436.1元。四人离职后于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先后就*甲公司拖欠工资事宜向南宁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高新区大队投诉,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于2015年11月9日、2016年1月13日、2015年12月21日、2016年5月31日向*甲公司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黄某某支付上述人员工资,但黄某某在收到上述文书后逃匿他处,拒不支付。

另查明,公安机关于2016年10月20日就本案立案侦查,黄某某于2019年3月6日被抓获归案,黄某某家属于2019年3月11日将上述所欠共计15789.6元工资支付给四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额支付被害人工资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理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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