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76********,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衡阳市蒸湘区**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9年1月25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由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1日由衡东县公安局决定解除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8日,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衡东县2016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镇******项目***工程,工程地点位于**镇**村,工程总造价约158万元。2016年11月5日,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签订了《项目部管理合同》,合同约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为项目负责人。该项目工程于2016年11月18日开工,于2017年5月8日完工,工程验收合格。衡东县农田综合治理开发办公室根据该项目进展分五次将158万余元工程款转至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户,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再将钱转到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或其指定的账户内,因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和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周某某、张某某有债务关系,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用工程款资金偿还了二人217000元欠款,导致在该工程做事的罗某某等37名农民工被拖欠劳动报酬233359.6元。2017年10月13日,罗某某等人到衡东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工程项目拖欠工资,衡东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立案调查后,于2017年12月27日责令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知道该情况后仍未支付。
2019年1月24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衡阳市蒸湘区金皇大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将被拖欠的劳动报酬支付到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银行交易流水记录、衡东县**镇****建设项目相关资料、领条、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材料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罗某某、谭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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