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王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2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系该村村民。2018年9月25日该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5日被转监视居住,2020年3月25日因期限届满解除;2020你6月24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6月至2012年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负责承建铜川市王益区川口**小区**花苑廉租房住房项目工程,工程主体完工后,因资金困难,黄某某拖欠工人邓某某工资20500元、韩某某工资10000元、高某某工资19000元。2013年1月16日王益区劳动监察大队立案调查后责令其于规定时间内支付拖欠工人工资,黄某某未按责令要求及时支付所拖欠工人工资,为躲避工人索要工资,黄某某回到四川老家并更换手机号码,致使工人无法联系到黄某某。后王益区劳动监察大队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黄某某于2018年9月25日投案自首,随后陆续支付拖欠邓某某、韩某某、高某某工资,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因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及时支付了所拖欠工人的全部工资,并取得工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可对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归案后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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