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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招摇撞骗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4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镇**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初,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通过微信摇一摇加入一个疑似涉及卖淫的微信群,黄某某自称欲摸排卖淫团伙线索并提供给公安机关,于是通过微信与卖淫女子相约见面。

1、2019年3月16日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一名卖淫女子(身份不明)相约在福州市晋安区泰禾广场一房间内见面,黄某某自称是“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对卖淫女子锁上手铐,要求其提供上线线索,并教育该女子不再从事卖淫活动,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离开现场。

2、2019年3月23日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身着一件捡来的警服并套上外套,与卖淫女子蓝某某相约在福州市晋安区**广场**号楼**房间内见面。见面后双方发生了性关系。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露出警服,并自称是“福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对蓝某某锁上手铐,要求其提供卖淫团伙上线线索,并以罚款为名收取蓝某某6000元人民币,教育蓝某某不再从事卖淫活动后黄某某离开现场。

2019年3月24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并将6000元人民币上交公安机关。现6000元人民币已发还蓝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学生证、微信收款记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蓝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福建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省精司鉴所2019法医精鉴字第2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拍摄视频、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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