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公刑不诉〔2019〕3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69********,汉族,大学本科,海丰县**某某中学校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海丰县**镇**社**村**号,住海丰县**镇**花园*栋东梯*,因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于2019年4月1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任海丰县**中学校长期间,在负责管理发放农村困难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工作过程中,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管理制度,擅自指示学校财会人员梁某某、刘某某伪造《农村困难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签领表》等资料,将**中学2013-2016年度《农村困难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共计人民币66600元挪作学校其他公用支出。2019年4月1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动到海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汕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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