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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挪用资金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 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371976********, 汉族,大专文化,南昌**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镇**村**组**号(现住南昌县**小区**栋**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以挪用资金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以职务侵占罪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0日,由本院对其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丁**,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原系南昌**公司(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负责****楼盘的销售工作。**公司将上述楼盘的销售工作委托南昌**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网络销售。2017年至2018年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使用非公司账户接收****楼盘销售的相关资金1074万元,上述资金中共计85万元被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挪作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余资金用于公司经营。

2019年5月10日,被不起诉人经南昌县公安局传唤归案。2019年12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将挪用的85万元退还欣荣公司,取得欣荣公司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被害人单位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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