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挪用资金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缙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61976********,汉族,专科文化,工作单位:**乡人民政府,现缙云县**镇**路**号(户籍所在地为缙云县**街道**街**号。曾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9月7日被缙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1月1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7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

缙云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为缙云县某某镇农经站(某某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从事把关某某镇农村集体资金支取审核工作,在2014年7月13日至2017年1月20日期间,其为了达到借款目的,唆使某某村出纳田某某支取村集体资金借款给她。在田某某非法支取村集体资金时,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审批了上述村集体资金,帮助田某某顺利拿到该某某村集体资金。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从田某某处借到该某某村集体资金11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生活开支,案发后,黄某某和田某某将挪用的资金全部归还某某村集体。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缙云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唆使他人挪用资金,亦无法证实其明知他人挪用资金而提供帮助,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