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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挪用资金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蔡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75********,汉族,大专文化,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原武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武汉**”)**。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房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本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经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日、5月16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1日、6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3月1日、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16日)

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3月31日和4月1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计挪用武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368876.54元资金归个人使用,且超过三个月未还。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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