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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挪用资金案)_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苏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1197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郴州市苏仙区**镇聘请的扶贫专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家住郴州市苏仙区**镇**村**组。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0月9日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26日以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担任郴州市苏仙区**镇**村村秘书兼报账员期间,私自决定将村集体的资金285000元挪用给黄某甲使用,共获利息30550元,其中黄某某得利息3050元,其余上交村集体账户。具体分述如下:

1、2013年11月26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私自将村集体所有的8.5万元借给黄某甲使用,获得利息28055元。该笔资金已于2016年6月31日归还村资金账户;

2、2016年6月18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私自将村集体所有的20万元借给黄某甲使用,获得利息2500元。该笔资金已于2016年12月18日归还村资金账户。

2019年7月5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纪委调查后,将所得的3050元上交村集体账户。2020年10月9日黄某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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