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市**区**步行街。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014年8月5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2014年8月16日由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2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以低于正常的市场价格从杨某某手中购买杨某某盗窃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爱德森牌电动两轮车各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8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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