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2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道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间,黄某某明知其微信号“ab***”、昵称“冲某某”的微信好友系在从事诈骗活动,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号发给对方,并允诺对方待诈骗款项打入其账号后,欲听从对方指示将钱款取出,以获取好处费。同月27日,黄某某获悉对方已将人民币20000元(以下币种同)打入上述银行卡账号,让其尽快取出,将给其3000元好处费,其即将20000元取出,后因担心违法,直接报警,并将20000元交予公安机关。经查,该钱款系被害人张某某被他人以贩卖口罩为由诈骗的钱款。
本院认为,黄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为他人提供银行卡并帮助取款,系诈骗共犯,但其取款后,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即将钱款交至公安机关,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该钱款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即黄某某虽有参与诈骗的行为,但无法认定诈骗数额,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被扣押的手机及银行卡等物,应由公安机关退还黄某某。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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