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县**镇**村**组,现住常德市武陵区**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同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

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5日龚某某伙同陈某某、刘某甲、文某某(四人均已判刑)合谋在常德**4S店以零首付的形式骗取一台未登记上牌的价值为317085.2元的**轿车。因无钱办理手续,刘某甲联系同案人姚某某(已起诉)商量抵押新车事宜。最后双方商定,将**轿车以13.4万元的价格抵押给姚某某,由姚某某先支付4万元给刘某甲。姚某某随即又和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商定,将该车以13.8万元的价格抵押给黄某某,由黄某某先支付4万元。2019年6月5日下午,龚某某将该车提出来之后和刘某甲一起到**公园向姚某某交车,双方当场签订了质押合同。龚某某随后将该车以及部分手续资料(购车发票原件、保险单原件、合格证复印件、一把车钥匙)交给了姚某某,姚某某按照约定又将该车交给了黄某某。

因车主龚某某不配合该车的登记上牌。2019年6月10日,刘某甲要姚某某处理该车。姚某某在明知该车资料欠缺,来源不合法无法正常交易的情况下,仍将该车以18万元的低价通过犯罪嫌疑人刘某乙转卖。姚某某在收到刘某乙先支付的卖车款15万元后。以14.8万元从黄某某处赎回该车,黄某某从中获利一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黄某某收押该车时,是否明知该车系犯罪所获的事实没有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