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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8〕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6********,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的一天,金某某了解到谢某某有一辆无牌无证的灰色五菱牌微型面包车要出售,便向谢某某提出购买该无牌无证小车。经双方讨价还价,金某某以8500元向谢某某购买了该面包车,并自用至2013年年底。时至2015年清明节前的一天,黄某某了解到金某某有一辆无牌无证面包车出售,为做酒席生意自用,便通过邻居金龙和金某某讨价还价,以4600元向金某某购买了该辆面包车。时至2017年7月13日,黄某某驾驶该面包车在雷州市乌石镇丰尧村十字路口加山羊档处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该五菱牌微型面包车的动机号、车架号进行痕迹鉴定,发现该面包车车架号码为“*A4A704****(*为未能有效显现的字符)”,发动机号码为“*LAQ8A2181*****”。经在全国被盗窃机动车信息系统里查询,发现该面包车系被盗车辆。该被盗的机动车车牌号为桂K***87,动机号为8A2181****,车架号为LZWACAGA4A704****,于2011年6月20日因被盗被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017年7月25日,经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面包车于2015年4月(价格认定基准日)被掩饰、隐瞒时值款28000元。2017年9月6日,经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面包车于2012年8月(价格认定基准日)被掩饰、隐瞒时值款41000元。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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