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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溧检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73********,壮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号。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3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14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2月18日,犯罪嫌疑人(身份尚未核实)冒称受害人朱某某朋友,用电子邮箱账号zibo****@163.com发邮件联系朱某某,让朱某某帮忙联系补办船员证等,后嫌疑人以补缴费用骗取朱某某28800元。

经工作发现,朱某某被骗资金最终进入黄某某的账户,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明知有笔钱款来路不正,仍为了获取个人利益帮助他人套现6万元,并从中获利500元。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行为直接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造成的损失无法挽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能充分证实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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