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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6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射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凌晨3时许,何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万福小区”内将李某某(男,61岁,本案被害人)停放在该小区7幢北侧停车棚内的一辆红色淮海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盗走。同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明知该车系盗窃所得却予以购买,并将该车车锁进行更换,自行使用。经射洪市价格中心认定,该车在基准日价值人民币8556元。同月28日,民警将该车发还给李某某。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坦白、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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