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接到徐宏林(已判决)电话,称其开设的停车场内有废弃土方、建筑垃圾需要铲车清理,黄某某遂向其上级领导申请调用铲车前去清理。黄某某到达徐宏林开设的停车场后,明知现场需要清理的物品为袋装原油的情况下,仍指使铲车司机帮助徐宏林等人装卸,铲车司机驾驶铲车向一辆蓝色大挂车上装了一铲车原油(重7.2吨,价值人民币20,124元)后,黄某某离开现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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