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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揭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揭检公诉刑不诉〔2018〕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68********,汉族,初中文化,住普宁市**镇**村**园**号。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嫌疑,于2018年3月2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4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5月9日向揭西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揭西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5月1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告知其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8年3月5日、8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4月17日、10月8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期间,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 年 4 月至2017年12月,同案人林某甲伙同王某甲(均已起诉)在明知投资饮料跨区域“炒货”不可能获得高额利润的情况下,向亲友及社会人员宣传 “炒货”可以获得高额利润,虚构资金用途,以相当于月息8%至40%不等的高额回报引诱同案人王某乙等人(已起诉)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其中,王某乙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拉拢李某甲等3人进行投资,吸收资金460000.00元,案发后王某乙已归还该资金。王某乙向黄某某借款80万元投资“炒货”,黄某某非法获利5.76万元,已退清赃款。

本院认为,黄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3.55万元及同案人林某甲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款物,一并由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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