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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同检刑不诉〔2024〕6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52001********,*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江西省永丰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社区**号**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6月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4年6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4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6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8月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受杨某甲(另案处理)纠集伙同杨某乙(已判决)、赵某某(另案处理)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招商银行ATM机,在明知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根据杨某甲安排,持杨某乙名下招商银行卡(卡号:62148386********,开户行:招商银行厦门同安支行)在该处自动柜员机取款人民币10000元(币种下同),并非法获利100元。经查,2022年8月3日肖某某被诈骗款20000元先转入杨某乙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218039300********),再由杨某乙转入其名下支付宝,后转入其上述招商银行卡并由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等人持卡取款。

2023年6月4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厦门市思明区前埔社区锐祥烟酒茶旗舰店门口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已退赔肖某某12000元并取得谅解,并退缴违法所得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收条、谅解书、转账记录、收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APP信息、刑事判决书、线索移交函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肖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提取、扣押笔录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5.监控视频、截图;

6.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从犯、赔偿并取得谅解、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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