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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90031973********,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镇**村**组,现住四川省都江堰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1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9月5日晚22时许,已决犯凌某某驾驶车牌号码为川A*****的白色本田汽车窜至蒲江县朝阳湖镇白鹤新村小区的在建工地,用携带的作案工具断夹钳盗窃工地内已铺设完成的电缆线。2018年9月6日7时许,凌某某将盗窃所得电缆线运输到都江堰市,以3800元的价格将电缆线销赃给黄某某。2018年10月16日侦查员在四川省都江堰市**镇**村**组**号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抓获归案,并在其位于都江堰市**镇**社区**组213国道友谊隧道处经营的废旧收购场地内查获赃物电缆线。后经蒲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蒲价认字[2018]74号”鉴定意见确定黄某某收购的“YJV22-0.6/1kv-4*50低压电缆(长度合计79.27米) ” 于2018年9月5日的价格为人民币捌仟贰佰柒拾陆元整(¥8276.00)。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是否知道收购的涉案电缆线是赃物的事实不清,认定其明知是赃物而掩饰、隐瞒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如认为本决定有错误,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复议。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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